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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牛羊常见疫病防控技术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兽医(农牧、农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部属有关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切实做好牛羊常见疫病防控工作,促进牛羊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保障牛羊肉有效供给,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牛羊常见疫病防控技术指导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实际,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切实做好牛羊常见疫病防控工作。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3月19日

 

牛羊常见疫病防控技术指导意见(试行) 

  一、主要病原及流行特点 

  (一)主要病原 

  布鲁氏菌病、牛结核病、炭疽、棘球蚴病(包虫病)、绵羊痘和山羊痘、蓝舌病、肝片吸虫等寄生虫病、羊快疫、羔羊痢疾、牛流行热、前胃弛缓、胃肠炎等。

  (二)流行特点 

  一是危害较大,牛羊疫病直接影响生产性能,影响牛羊肉产品贸易,给畜牧业生产和经济造成严重损失,布病等人畜共患病还直接影响人类的健康和社会稳定。二是区域性明显,我国牛羊疫病病原较多,但各区域重点病种各不相同。三是常年多发,多数疫病没有明显季节性,但气温低时易发病,四是主要通过直接接触传播,患病牛羊是主要传染源。

  二、防控措施 

  (一)饲养管理 

  全面加强饲养管理,采取综合措施,有效减少牛羊疫病发生。推进牛羊养殖的规模化、集约化、标准化,养殖规模适度,充分考虑环境承载能力和疫病发生风险,提倡健康养殖方式。要保持圈舍清洁卫生,通风保温;注意饲料的调配,防止使用霉变饲料,保证动物饮水的清洁;落实防蚊蝇、防鼠措施,养殖场不应混养其他动物;要建立严格的生物安全管理制度,封闭饲养,外来人员、车辆等不得随意进入养殖场,提高生物安全水平。

  (二)免疫驱虫 

  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免疫计划或实施方案,对布鲁氏菌病、羊痘等疫病进行免疫。做好免疫记录,定期开展免疫效果监测,对免疫抗体水平不达标的及时进行补免。在棘球蚴病流行区域对家犬驱虫。在寄生虫病流行区域,要适时采取口服、注射、药浴等方式进行药物驱虫。

  (三)对症治疗 

  对患布鲁氏菌病、蓝舌病、羊痘等疫病的病畜,应进行扑杀,不得治疗。其他疫病,可开展对症治疗,减缓或消除某些严重症状,调节和恢复牛羊机体的生理机能,加强护理、保持安静,尽量减少诊疗频次,以免惊扰病畜。对细菌性急性传染病可采用抗生素疗法,对寄生虫病和部分细菌性传染病可采用化学药物疗法,同时注意防止继发感染。重点加强养殖场用药安全监管,建立健全用药记录制度,严格执行休药期和处方药制度,在兽医指导下安全用药。

  (四)消毒灭源 

  建立定期消毒制度,选择合适的广谱、高效、低毒的消毒药品进行消毒。进出人员可采取紫外线、喷雾消毒,脚踩消毒垫或消毒池、手洗消毒盆等方式;进入车辆先冲洗干净后彻底消毒;器械工具可采用喷雾消毒、高压蒸煮、熏蒸消毒等方法。圈舍消毒须先清扫并清除污物,经常更换消毒剂品种,交替使用。在消毒时做好人员防护,减少对工作人员的刺激。

  (五)疫情监测报告 

  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要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计划要求,认真开展相关牛羊疫病的监测与流行病学调查工作,并按规定及时上报监测结果。对监测结果进行科学分析,加强疫情预警预报。养殖或经营者发现牛羊出现传染病症状的,应及时向当地兽医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迟报、漏报、瞒报动物疫情。

  (六)检疫监管 

  跨省调运种用、乳用牛羊的,要提前进行风险评估并按规定程序申报、审批,经检疫合格后方可调运,并加强监管,特别要加强对精液、胚胎的检疫监管。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要严格按规定查证验物,合法调入的动物要按规定隔离期满后方可混群饲养。加强牛羊交易市场和屠宰场所的监管,防止疫病传播。

  (七)疫病净化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疫病净化方案,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处理规程规定对阳性牛羊进行淘汰、扑杀和无害化处理,重点对种公牛站、种牛场、种羊场的牛羊开展相应疫病的净化工作,鼓励有条件的牛羊养殖场开展疫病净化工作。

  (八)无害化处理 

  染疫动物携带大量病原体,传播疫病的风险很大。养殖场户要积极配合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规定扑杀患布鲁氏菌病、蓝舌病、羊痘等疫病的牛羊;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对染疫牛羊、病死牛羊尸体、流产物、死胎、污染饲草料等进行无害化处理。严肃查处随意抛弃病死牛羊、贩运加工病死牛羊的情况。

  (九)宣传培训 

  要认真总结牛羊疫病防控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对兽医从业人员和动物饲养员要定期进行技术培训,加大相关法律法规普及力度和兽药等安全使用知识宣传力度,提高养殖者自主防疫意识,提升防控能力和水平。

http://www.moa.gov.cn/govpublic/SYJ/201403/t20140321_38245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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