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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动物诊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文件

  农办医[2014]26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4年动物诊疗机构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畜牧兽医(农业、农牧)厅(局、委、办):

  为全面贯彻落实《动物防疫法》、《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关于推进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工作的意见》(农医发〔2011〕15号),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活动和兽医从业行为,提升动物诊疗机构和执业兽医从业服务水平,经研究,我部定于2014年6月1日至8月31日在全国组织开展为期三个月的动物诊疗机构集中清理整顿活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通过清理整顿,严厉打击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违法从业行为,依法取缔非法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改善动物诊疗市场秩序,促进动物诊疗行业健康发展。

  二、清理范围

  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对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重点是城市宠物诊疗机构。

  三、清理内容

  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全面摸清本行政区域内动物诊疗机构底数的基础上,重点对以下事项进行清理:

  (一)动物诊疗机构设立情况

  1. 是否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是否存在未经许可从事动物诊疗的情形;

  2.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以及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情况;

  3.动物诊疗机构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是否依法重新办理许可手续,申请换发动物诊疗许可证;

  4.动物诊疗机构执业兽医数量是否符合《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要求。

  (二)动物诊疗机构从业情况

  1.是否在动物诊疗机构显着位置公示《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2.是否在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

  3.是否按规定向发证机关报告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

  4.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和医疗废弃物是否按规定处理,诊疗废水是否经无害化处理。

  (三)执业兽医从业情况

  1.是否取得执业兽医师或执业助理兽医资格,是否依法注册或备案取得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

  2.是否存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以及出让、出租、出借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情况;

  3.是否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4.是否使用规范的病历册、处方笺并按规定保存;

  5.是否未存在未经诊断、治疗,开具处方药、填写诊断书、出具证明文件的情况;

  6.是否按规定向注册机关报告年度执业活动情况;

  7.是否使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和兽医器械。

  四、整顿措施

  地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各种违法行为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予以处理:

  (一)责令停止从业活动

  1.对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动物诊疗机构,以及对未经注册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人员,一律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2.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收缴,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二)责令限期整改

  对已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但不再符合动物诊疗许可条件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达不到规定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收回、撤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

  (三)注销相关证书

  有以下情形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相关证书:

  1.出让、出租、出借动物诊疗许可证、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

  2.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以及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情节严重的;超出注册机关核定的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以及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为重新办理注册或者备案的,情节严重的;

  3.动物诊疗机构连续停业两年以上的,或者连续两年未向发证机关报告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拒不改正的;执业兽医中止兽医执业活动满两年的,或者连续两年没有将执业活动情况向注册机关报告,且拒不改正的。

  (四)其他

  动物诊疗机构在诊疗活动中违法使用兽药的,或者违法处理废弃物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有关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完善的清理整顿工作方案。要对执法人员进行专题培训,统一思想认识、统一政策界线,明确执法程序,提高执法水平,保证清理整顿工作有序有效开展。要认真总结清理整顿工作情况,分析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相关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广泛宣传发动。各地要充分利用网络、报刊、明白纸、告知书等途径,向社会特别是动物诊疗机构、兽医从业人员开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讲解和告知工作。对近年来查处的非法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无证行医等典型案例进行曝光,对动物诊疗许可证和兽医人员证书情况要及时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增强管理相对人的守法自觉性。

  (三)推进信息化管理。执业兽医注册或者备案必须通过全国兽医队伍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切实做到各地执业兽医管理信息互联互通。同时,要及时将执业兽医从业管理、继续教育、违法行为、诚信记录等信息录入系统,不断提高兽医队伍信息化管理水平。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地要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建设标准,严格动物诊疗和执业兽医注册备案审批,加强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主管部门于9月15日前将本地区清理整顿情况和相关表格(见附件)报我部兽医局。

  联系人:农业部兽医局 曹翠萍

  电话:010-59193371、59191691(传真)

  电子邮箱:syjyzc@agri.gov.cn

  农业部办公厅

  2014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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