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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农牧业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医[2012]20号)要求,为加强我区动物诊疗机构管理,规范动物诊疗行为,保障公共卫生安全,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进动物诊疗机构规范化建设

动物诊疗机构是提供兽医社会化服务的主要载体,是动物疫病防控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畜牧业现代化进程加快,动物诊疗机构在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中发挥的作用将越来越大。并且动物诊疗市场的规范和发育,是执业兽医队伍发展的前提和基础,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对执业兽医制度建设具有重要推动作用。同时,动物诊疗机构也是动物疫病传播和扩散的重点场所之一,关系到兽医生物安全以至公共卫生安全。国家实行动物诊疗许可制度。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并在规定的诊疗活动范围内开展动物诊疗活动。各级兽医主管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进一步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管理,严格兽医从业资格准入,强化动物诊疗活动监管,加快推进动物诊疗机构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提升兽医社会化服务水平,保障兽医事业健康发展。

二、严格执行《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标准 

(一)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动物绝育手术等经营性活动的机构,均应依法申请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动物诊疗机构应当使用规范的名称,不具备从事动物颅腔、胸腔和腹腔手术能力的,不得使用“动物医院”的名称。动物诊疗机构名称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预先核准。

(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核发条件。申请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农业部《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有固定的诊疗场所,且场所使用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动物医院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100平方米;动物诊所的场所使用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兼营宠物用品、宠物食品、宠物美容等项目的,使用面积不低于40平方米,兼营区域与动物诊疗区域应当分别独立设置。

 2、动物诊疗场所选址距离畜禽养殖场、屠宰加工场、动物交易场所不得少于200米;  

 3、动物诊疗场所设有独立的出入口,出入口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内或者院内,不得与同一建筑物的其他用户共用通道; 

4、具有布局合理的诊疗室、手术室、兽药房等设施;

5、具有诊断、手术、消毒、冷藏、常规化验、污水处理等设施设备。动物医院还应具有手术台、X光机或者B超等器械设备;

6、具有完善的诊疗服务、疫情报告、卫生消毒、兽药处方、药物和无害化处理等管理制度;

7、动物医院应具有3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动物诊所应具有1名以上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的人员。  

三、认真做好《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工作

(一)《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办理机构。由动物诊疗场所所在地旗县(市区)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未设立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旗县(市区)级行政区域,《动物诊疗许可证》由上一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核发。

(二)《动物诊疗许可证》的申请程序。动物诊疗机构按照规定,向所在地旗县(市区)兽医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

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附件1);

2、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

3、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

5、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6、设施设备清单;

7、管理制度文本;

8、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

9、动物诊疗机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动物诊疗许可证》相关档案管理。动物诊疗许可实行一证一档。动物诊疗许可应当将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附件2)申请表、动物诊疗场所地理方位图、室内平面图和各功能区布局图、动物诊疗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设施设备清单、管理制度文本、执业兽医和服务人员的健康证明材料、年度动物诊疗活动情况报告等纳入档案保存。

自本文件发布之日起,新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必须按照《动物诊疗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本文件发布前已开办的动物诊疗机构,必须在2013年6月底前依法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到期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不得再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四、切实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

 动物诊疗活动的管理是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认真履行的一项行政职能,也是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必须依法监管的一项工作内容。各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做好《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发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强动物诊疗机构的监管工作,建立健全监管制度。严格规范动物诊疗机构的经营活动行为。严肃查处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擅自营业、超出动物诊疗许可核定的范围从事诊疗活动、不规范使用兽药等违法行为。切实加强对动物诊疗机构生物安全的监管。监督动物诊疗机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各盟市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2月底前要将辖区内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统计汇总,并将《动物诊疗机构统计表》(附件4)及电子版报自治区兽医局(nmgsyjwgy@163.com)备案。  

  

 附件:1、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2、动物诊疗许可证变更申请表

        3、动物诊疗许可证(正、副本)填写规范

          4、动物诊疗机构统计表

               

 

                             

 二○一二年六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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